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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机动车无责撞了只赔10%
2007-10-25 11:34:00

综合新华社24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根据会议通过的议程,此次常委会会议将继续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行政强制法草案、禁毒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的议案。

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明确机动车一方赔偿比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对劳动争议仲裁作出明确规定。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了一审。草案第五十条规定:“仲裁员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给予交通、就餐等费用补助”。

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六个月延长为一年。另外草案还明确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草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律师工作满五年的;曾任审判员满五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劳动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行政强制法草案

行政强制不得滥用 罚款封顶

草案二审稿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第六条还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不得滥用。

行政强制法草案一审稿中对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作了规定,如: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河南有一辆吊车被查出欠缴养路费,其中欠缴本金不到6万元,而滞纳金却高达49万元。这一案件曾引起人们的争议。修改后的草案明确:“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等于对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封了顶。

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相关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范围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或者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

违法剥夺辩论权应再审

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有关条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禁毒法草案

加重处罚介绍买卖毒品行为

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次审议的禁毒法草案,将一次审议稿中规定的“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修订后的禁毒法草案加重了对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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